白做一年?上海打工仔因遲到被扣20萬人工與公司打官司 法院咁判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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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員工遲到,不少公司都會以扣工資來作為懲罰方式,然而上海一名上班族卻在一年內,因遲到被扣了足足20多萬元(人民幣.下同)的工資,數目大到足以是許多人的年薪。勞資雙方之後對薄公堂,案件近日在黃浦法院宣判。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明顯擴大勞動者違紀結果、加重勞動者違紀責任的不合理規定,不能作為用人單位處罰勞動者的依據,判決公司支付事主一年內的工資差額19.6萬餘元。

案情指,2019年9月17日,江某到某醫療公司任職,從事內勤工作。公司考勤制度規定,員工上下班應進行考勤管理,未經批準無故不上班,單次遲到、早退或未經審批外出、離崗超過60分鐘以上視為曠工一天。每月累計遲到和早退時間大於10分鐘小於30分鐘的,扣當月工資的1%。每月遲到超過3次,從第4次開始每遲到1次視為曠工1天,員工每曠工1天,扣當月工資的8%。

而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間,公司依據考勤制度及江某的考勤記錄,在其工資中實際扣款總計20.9萬餘元。對此,江某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公司以多次曠工為由扣除工資於法無據,要求支付這一年內的工資差額。仲裁委裁決支持訴請,但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黃浦區法院,要求不予支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規章制度規定對遲到的勞動者扣除相應未提供勞動時間對應的工資部分,但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亦應當合理且善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明顯擴大勞動者違紀結果、加重勞動者違紀責任的不合理規定,不能作為用人單位處罰勞動者的依據。案中公司本身不具有罰款權,如為了懲罰而扣除多倍的工資,既有悖法律規定,也不符合情理,故按勞動者日工資扣發相應缺勤時間的工資,是較為公平合理的。

結合江某實際缺勤時間,經核算,江某應被扣工資為1.2萬餘元。最終,法院遂判決公司支付江某工資差額19.6萬餘元。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